陈于柏律师亲办案例
   患者手术台上死亡,家属索赔成功
来源:陈于柏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3
浏览量:1484

,女,59岁,因右季肋疼痛于2008年7月9日至武汉一知名医院就诊,经被告B超检查,提示患者“右肾结石并积水,左肾重度积水”,并为此收住该院“泌尿外科”。同年7月13日,该院为患者实施了左肾穿刺造瘘术。同月18日9时,该院为患者在硬膜外麻醉下行输尿管镜左输尿管中段气压弹导碎石+右侧PNL术(即“经皮肾镜碎石术”)。手术至13时,患者突发意识丧失、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并于14时45分宣布临床死亡。

患者家属院方的死因诊断存有疑意,遂申请进行死因鉴定,经法医病理学鉴定发现,死者存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胰腺癌、肺水肿、脑水肿、大量体腔积液等多处病理改变,同时在其肺组织小血管腔内发现与肾结石成分一致的钙盐结晶,患者死亡原因与院方诊断存在不一致。

本律师代理本案后,经查阅病历,咨询多个专业的临床专家发现,患者死亡存在极其复杂的原因,院方存在以下过错:

1. 医院未监测血压、术前未行心脏彩超、心肌酶学等项检查,漏诊冠心病、窦房结纤维化和高血压性心脏病等心脏疾病。如果医院能对心脏问题作出正确的诊断,则主刀医师势必会在术式的选择和术前的准备上更有针对性,患者也就不会死在手术台上。

2.术前讨论过于简单,没有对心脏问题制定预案和防范措施,且术前告知不具体、不明确,侵犯患方知情权。

3.手术时间过长,未考虑到患者能否耐受,是导致患者死亡的重要诱因,术中麻醉师未对患者的生命体征进行严密观察,丧失抢救的最佳时机。因主刀医师未能明确患者心脏问题,故对手术时间和患者是否耐受等问题上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过于自信使得患者不能耐受而诱发冠心病死亡。

4.术中损伤大血管,使肾结石随血液循环致肺小血管,呼吸功能衰竭导致患者死亡。

由于尸检报告确认的死者肺血管内有肾结石结晶这一不正常的现象,很多专家认为唯一合理的解释是,肾结石结晶可能为碎石过程损伤血管后结晶随血液循环致肺血管。也就是说手术医师在手术过程中损伤了患者的大血管,使得击碎的肾结石进入血管。

正是由于前述诸多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的死亡,因果关系显而易见,因此医院应对此承担责任。以上意见最终为司法鉴定意见所确认并最终为法庭采纳,患者家属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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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于柏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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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于柏
  • 执业律所:
    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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