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宗某,2007年11月,出生后仅六个月时,因发现左肾积水入住武汉某一全国知名医院的小儿外科进行腹腔镜下左肾盂输尿管成形术,术后原告泌尿系统反复发生感染。截止2009年6月,在不两年的时间内,原告曾先后6次入住该医院小儿外科与武汉市儿童医院小儿外科住院治疗,但未见症状好转。2009年3月23日、4月23日原告在武汉市儿童医院进行肾脏B超检查发现其左侧集合系统内异常回声,左侧输尿管上段扩张,疑为左肾异物存留。
为能解决异物残留,解除原告的疾患,2009年5月22日、6月15日原告又前后两次入住该知名医院小儿外科,并于6月25日在全麻下行左肾盂引流管取出术,取出一长约4.6cm(直径0.2cm)硅胶引流管。原来,该知名医院在2007年11月对原告实施腹腔镜手术时遗留了一段硅胶引流管在原告体内,致使原告在二年内先后6次住院,而原告手术时仅为六个月大的糼儿,被告医疗过失行为对原告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本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全部医疗费及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计十二万元,并提出二万元的精神抚慰费,最终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注:本案系本律师所办理真实案例,为保护当事人起见,文中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